营改增后,企业炒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。本文在11月7日首发,因对很多企业具有普适性,适用范围非常广,首发后发现有一处会计处理未说得透彻,为了便于大家理解。现予以修订重发,一并感谢叶义宾老师等积极参与讨论的朋友。由于水平有限,若有不当之处,还请海涵,并敬请指正。 2016年12月3日,财政部印发了《关于印发<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>的通知 》(财会[2016]22号)文件,文件规定: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均需通过“应交税费—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”核算。 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36号)规定,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。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,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。若相抵后出现负差,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,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,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。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,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,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。 金融商品转让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 另外,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)规定,单位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,应按照规定确定买入价。 现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为例探讨金融商品转让的财税处理。 案例:吉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7年8月购入某股票1000万元,9月连续数个涨停,市值涨为1600万元,10月跌为1500万元,并以1500万元全部出售。请分析吉祥公司2017年8月到10月的增值税财税处理。 一、8月购入股票 会计处理: 借:交易性金融资产 10,000,000.00 贷:银行存款 10,000,000.00 税务处理: 8月份购入股票的买入价1000万元,为购入金融商品的成本。 二、9月股票涨停 会计处理:9月股票市值增加600万元 借:交易性金融资产 6,000,000.00 贷: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,000,000.00 税务处理: 9月份股票的市值涨到1600万元,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,不做税务处理。 三、10月股票下跌并出售 会计处理:10月股票市值下跌到1500万元,并全部出售完毕。 借:银行存款 15,000,000.00 投资收益 1,283,000.00 贷:交易性金融资产 16,000,000.00 应交税费—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83,000.00 借: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,000,000.00 贷:投资收益 6,000,000.00 税务处理: 10月份股票全部出售,卖价1500万元,销售额为500万元(=1500-1000)。 增值税销项税额=(1500-1000)/(1+6%)*6%=28.30(万元)。 金融商品转让销项税额并入总体销项税额 借:应交税费—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83,000.00 贷: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283,000.00 注意:金融商品转让虽然适用差额纳税,但其本质上属于一般计税方法,不应该直接就按差额纳税计算的金额纳税,而应并入销项税额,用以抵扣留抵进项税额。 因此,确认销项税额28.30万元,应总体并入销项税额。 假如10月连续跌停,以900万元出售,亏损100万元。 则可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=(9,000,000.00-10,000,000.00)/1.06*6%=-56,603.77(元)。 会计处理: 借:银行存款 9,000,000.00 应交税费—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56,603.77 投资收益 6,943,396.23 贷:交易性金融资产 16,000,000.00 税务处理: 吉祥公司股票亏损出售,不缴增值税,买卖亏损额留待未来抵减金融商品交易正负差。“应交税费—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”形成借方余额。月末也不进行处理。 若12月月底,“应交税费—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”依然是借方余额,说明一直是负差,不能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。所以,吉祥公司须在2017年末要对“应交税费—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”借方余额一次性转出,冲减投资收益。 借:投资收益 56,603.77 贷:应交税费—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56,603.77 重要的事说三遍: 年末要对“应交税费—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”借方余额一次性转出,冲减投资收益! 年末要对“应交税费—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”借方余额一次性转出,冲减投资收益! 年末要对“应交税费—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”借方余额一次性转出,冲减投资收益! 会计必做,稽查必查,稽查必查,稽查必查!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