税务相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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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发票的补税要求,认还是不认?

录入:bflykj  www.bflykj.com   2017/10/30  人气:0

一装修公司2013年善意取得32万左右的增值税普票,现税务局查出是假票,要求补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。
 
老板和会计纠结一番后,问:“补税可以认,但既然我是“善意取得”,这个滞纳金能不能就不交了?”
 
会计说,想不交滞纳金的理由是:按《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【2007】1240号),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尚且不收滞纳金,我普通发票就更应该不收了吧?
 
可惜,这种思考方式本身就错了。
虚开专票与假发票,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,法律后果既不能相互适用,也不能相互推导。当然,若未搞清楚这个1240号文为什么会对善意取得虚开专票有不收滞纳金的规定,自然也容易犯这样的错误。
该不该补税、收滞纳金,不是基于税务总局的规定,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。总局不过对法律在此事上的适用,作了一个具体的明确而已。
 
回到这个问题。
首先,什么是善意取得假发票?
《发票管理办法》有规定:“知道”或者“应当知道”是假发票而收取,就是违法行为。
所以,如果“不知道”、“不应当知道”是假发票,收取了,就不违法。这就是所谓善意的意思。亦即,收票方本身无过错,本身也是受害者,被发票防伪水平给害了。
一般来说,如果有真实的经济业务、发票内容与业务一致、发票形式本身没有明显错误、会计进行了必要的发票检查(如纸质、水印、上网操作等),但依然没有发现是假票而收取,就可以认为,取得假发票行为不违法。也就是属于善意。
 
可见,善意取得发票认定的前提、或者说不违法的前提,就是有真实的经济业务、发票内容与业务一致。这一般需要其它的证据来证明,比如:收付款证据、出入库单、运单、合同等。
就企业所得税而言,认定假发票善意取得的证据,也就是认定其支出内容与金额真实性的证据。
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,并没有“必须提供发票”的一般性规定,具体分析可以参见本公众号往期文章《蓝敏:无发票不准扣除,没有法律依据》。基本结论是:对于装修公司来说,善意取得的假发票所对应的支出,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。
 
对于税务来说,面对这样的情况,其处理线路大致有两条:
一是认为,“支出是假的”。此时,所得税不能扣除,假发票不能认定为善意。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由税务稽查人员提供支出本身不真实的证据。其后果是:补所得税、滞纳金、罚款。同时取得假发票的违法行为也可被罚款,但基于一事不二罚原则,只罚高的。
二是认为,“支出是真实的”,或不能认定为假的。此时,不存在补所得税,也不存在因补税导致的滞纳金和罚款。只是,如果取得假发票不能被认定为善意,则还可以按《发票管理办法》罚款(1-5万,严重的5-50万);如果被认定为善意,则连此罚款也没有。
 
当然,现实中以票控税的思想还是非常强大的,企业面对这个问题,与税务争议需要有水平、有能力、有胆识,不一定就能成功。此时只有输赢,没有对错。因为企业要考虑的事还有很多,税务也可能有自己的错误想法。
就这个例子而言,双方的较量实际上是从“认定善意”开始的。当出现假发票问题,企业第一时间所争的,就是“善意取得”,要自己举证,方向有四个:业务真实性、内容金额真实性、发票形式合规、自己已尽必要的检查义务——不是我们笨,是造假者太厉害。
 
如果公司最终因种种考虑,认了补企业所得税,就必须同时认下滞纳金,还可能被处以50%的罚款。因为导致你补税的原因,同样会导致你因少申报产生滞纳金和罚款。换言之:如果让税务出决定书,其必然引用《征管法》第64条,于是滞纳金与罚款就来了。
如果公司不认,则什么补税、滞纳金、罚款都没有。
不论税务还是公司,都是要么全输、要么全赢。
 
有没有中间道路呢?
比如核定征收。
应该说,证明善意取得假发票的证据已经证明了支出金额的准确性,说明不存在核定的问题。但是,如果双方协商按这个处理,也不妨理解为一种变通的解决方式。
如果税务核定,注意,不是企业自查,自查依然有滞纳金,需要税务出处理决定的文书,则没有滞纳金和罚款。但核定时要确保对取得假发票行为的善意定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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